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1. 社会保险
    1. 养老保险
      1. 1、为什么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性质是什么?
      3. 3、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4. 4、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是什么?
      5. 5、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近期目标是什么?
      6. 6、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远期目标是什么?
      7.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居保的关系?
      8.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关系?
      9. 9、哪些人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0. 10、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要缴费吗?
      11. *11、什么人不需要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待遇?
      12. 12、不参保、不缴费、年老时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吗?
      13.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14. *14、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集体补助吗?
      15. *15、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补贴吗?
      16. *1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哪些?
      17. 17、哪些资金可以记入个人账户?
      18. *18、城乡居民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权益是否受损?
      19. *1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如何计息?
      20. *2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构成?
      21. *2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如何确定?
      22. *2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是什么?
      23. 2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24. 24、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时年龄已超45周岁,无法缴满15年怎么办?
      25. 25、参保时年龄不足45周岁,是否只需缴够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6. *26、参保居民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27. 27、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怎么办?
      28. *28、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跨地区转移保险关系吗?
      29. 2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如何衔接?
      30. *3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什么构成?
      31. 3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怎样管理的?
      32. *3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怎样实现保值增值?
      33. 33、哪些部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34. *34、除政府部门外,普通公民可以参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吗?
      35. 35、对侵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怎样处理?
      36. 36、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何意义?
      37. 37、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遵守的原则是什么?
      38. 38、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39. 39、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40. *40、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满足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条件,怎么办?
      41. 41、参保人员在何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42. 42、参保人员在何地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43. 4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是否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44. 44、为什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要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15年作为转移方式的条件?
      45. *45、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如果存在不止一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46. 46、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个人账户权益如何保障?
      47. *47、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48. 48、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49. 49、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怎么确定?
      50. 50、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否计算为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1. 5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能否参照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52. 52、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53. *53、重复缴费只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财政补贴和利息怎么办?
      54. *54、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55. 55、城乡居民应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携带哪些资料?
      56. 56、城乡居民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57. 57、什么情况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58. 58、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携带哪些资料?
      59. *59、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什么时间缴费?应如何缴费?
      60. *60、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若需变更缴费档次应在什么时间进行?
      61. *6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何办理缴费档次变更?办理变更后何时生效?
      62. 62、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是否可以缴纳本年养老保险费?
      63. 63、采取预存代扣方式缴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金额不足怎么办?
      64. 6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到哪里办理?
      65. 65、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66. 66、为什么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67. 67、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查询和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68. 68、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还可以通过什么其他途径掌握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
      69. 69、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办理?
      70. 7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从何时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71. 71、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携带哪些资料?
      72. 72、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怎么办?
      73. 73、为什么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对?
      74. 74、未通过资格核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有什么影响?
      75. 75、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76. 7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应由谁为其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
      77. 7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78. 7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79. 7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80. 8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发生什么情况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81. 8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提供哪些材料?
      82. 8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83. 83、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哪些公共服务渠道可供城乡居民进行个人权益的查询,各类服务渠道主要提供哪些服务?
      84. 84、什么是“12333”?
      85. 85、“12333”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哪些服务?
      86. *86、 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87. 87、什么是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
      88. *89、社会保障卡如何申领?
      89. 90、是否需要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才能办理社会保障卡?
      90. 91、社会保障卡如何开始正常使用?
      91. 92、社会保障卡的密码如何修改?
      92. 93、社会保障卡如何进行挂失、解挂?
      93. 94、什么情况需要补换社会保障卡?
      94. 95、如何保管社会保障卡?
      95. 96、如何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96. 97、如何通过社会保障卡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97. 98、城乡居民身份改变后,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社会保障卡是否需要更换?
      98. 99、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缴费申报的事项包括哪些?
      99. 100、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100. 10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101. 102、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如何处理?
      102. 103、欠缴养老保险费单位职工如何享受待遇?
      103. 104、城镇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04. 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一是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105. 105、城镇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如何确认?
      106. 答:甘政办发〔2006〕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日期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转换。
      107. 106、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108. 107、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109. 108、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时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110. 109、临时工工龄如何计算?
      111. 110、下乡知青工龄如何计算?
      112. 111、退伍军人工龄如何计算?
      113. 112、民办教师工龄如何计算?
      114. 113、乡村医生工龄如何计算?
      115. 114、城镇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按什么程序办理?
      116. 115、退休人员更改基本信息变更基本养老金的如何处理?
      117. 116、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业务具体在哪个部门办理?
      118. 11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119. 118、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120. 119、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121. 12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22. 121、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如何处理?
      123. 122、参保单位如何申报缴费工资?
      124. 123、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应如何办理业务?
      125. 12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或重复缴费,应如何处理?
      126. 125、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如何办理退休待遇核定业务?
      127. 126、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死亡后,应如何办理业务?
      128. 127、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129. 12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130. 12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哪些?
      131. 13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132. 13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133. 13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规定的?
      134. 133、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135. 134、*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136. 13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137. 136、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规定的?
      138. 137、退休人员的年龄是如何确认的?
      139. 13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怎么办?
      140. 139、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的采暖费是如何规定的?
      141. 140、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享受哪些待遇?
      142. 141、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业务具体在哪个部门办理?
      143. 14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144. 143、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145. 14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146. 14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47. 146、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如何处理?
      148. 147、参保单位如何申报缴费工资?
      149. 148、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应如何办理业务?
      150. 149、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或重复缴费,应如何处理?
      151. 150、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如何办理退休待遇核定业务?
      152. 151、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死亡后,应如何办理业务?
    2. 工伤保险
      1. 152、为什么要制定《工伤保险条例》?
      2. 153、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3. 154、哪些人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 155、工伤保险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5. *156、工伤保险基金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6. 157、工伤保险费费率如何确定?
      7. 158、工伤保险费应由谁来缴纳?
      8. 159、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支出项目?
      9. 160、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范围?
      10. 161、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
      11. 162、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
      12. 163、*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3. 164、*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14. 165、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5. 166、*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如何规定的?
      16. 16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7. 168、*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18. 16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少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9. 170、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20. 171、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1. 172、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2. 173、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23. 174、*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24. 175、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等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
      25. 17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26. 177、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27. 17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28. 17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29. 18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30. 181、如果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31. 182、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32. 183、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3. 18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34. 185、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5. 186、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36. 187、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37. 188、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8. 189、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那些规定?
      39. 190、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40. 19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资格认定条件及计发标准?
      41. 192、工亡遗属如何进行领取待遇资格复查认定?
      42. 19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职工退休金如何调整?
      43. 194、工伤职工长期待遇标准如何调整?
      44. 195、职工和用人单位遇到下列问题时如何解决?
    3. 医疗保险
      1. 196、*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 19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费?
      3. 198、*什么是医保统筹基金?
      4. 199、*什么是医保个人帐户?
      5. 200、*个人账户有哪几部分资金组成?
      6. 201、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怎样确定的?
      7. 202、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范围有哪些?
      8. 203、单位如何缴费?
      9. 204、*个人如何缴费?
      10. 205、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如何划入个人账户?
      11. 206、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列支?
      12. 207、*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13. 208、*什么是起付标准?
      14. 209、什么是最高支付限额?
      15. 210、什么是定点医疗机构?
      16. 211、什么是定点零售药店?
      17. 212、*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
      18. 213、*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为什么要首先自付一定的比例?
      19. 214、**为什么要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20. 215、*参保人如何看门诊?
      21. 216、*参保人如何住院?
      22. 217、*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包括哪几部分?
      23. 218、*参保人如何就医购药?
      24. 219、参保后就医需要带什么证件?
      25. 220、*转诊有哪些程序?
      26. 22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7. 222、甲类目录与乙类目录有何区别?
      28. 22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29. 22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是什么?
      30. 225、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设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31. 226、参保人员怎样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设施费用?
      32. 227、**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有何基本规定?
      33. 228、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如何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能不能核报?
      34. 229、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如何转院?
      35. 230、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36. 231、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有什么关系?
      37. 232、哪几种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38. 233、参保人员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如何累计计算?
      39. 234、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
      40. 235、**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有哪些,如何申请?
      41. 236、特殊疾病门诊补助额度是多少?
      42. 237、为什么要确定门诊门诊特殊疾病规定病种?有哪些特殊报销政策?
      43. 238、参保人因急诊来不及到指定医院就诊,其急诊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44. 239、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转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如何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45. 240、什么是异地安置人员,如何办理?
      46. 241、异地安置人员如何就医?
      47. 242、退休后异地安置的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怎样报销?
      48. 243、我省在兰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范围是什么?
      49. 244、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50. 245、参保退休人员如何进行异地安置备案登记?
      51. 246、异地安置人员在兰就医时持什么证件办理住院手续?
      52. 247、对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住院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53. 248、什么是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为什么要及时缴纳预付金?
      54. 249、异地安置人员出院时如何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
      55. 250、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项目和待遇标准是什么?
      56. 251、对异地安置人员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57. 252、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58. 253、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咨询设在哪个部门?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问题投诉由哪个部门受理?
      59. 254、*在探亲或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能否报销?如何报销?
      60. 255、自杀急救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61. 256、患有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有什么政策来帮助解决?
      62. 257、哪些人员属于医疗照顾人员,如何确定?
      63. 258、什么是公务员医疗补助,如何缴费?
      64. 259、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如何补助,最高补助多少?
      65. 260、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66. 261、为什么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67. 262、单位新参保需提供哪些材料?
      68. 263、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需提供哪些材料?
      69. 264、在职人员退休如何办理变更?
      70. 265、参保人员辞职、调动、死亡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71. 266、参保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72. 267、参保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73. 268、参保人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74. 269、参保职工如果认为医疗费用过高,如何查阅?如何申诉?
      75. 270、参保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金怎样处理?
      76. 271、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怎么办?
      77. 272、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怎样处理?
      78. 27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怎么办?
      79. 274、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80. 275、*哪些人可以参加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81. 27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82. 277、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缴费有何规定?
      83. 278、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有何激励措施?
      84. 279、*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有何规定?
      85. 280、*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
      86. 281、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87. 282、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88. 283、哪些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89. 284、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最高封顶线如何报销?
      90. 285、参保居民住院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何规定?
      91. 286、城镇居民可以随意选择医疗机构就医吗?
      92. 287、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怎样规定的?
      93. 288、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是多少?
      94. 289、不属于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是什么?
      95. 290、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96. 291、*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是否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4. 失业保险
      1. 292、什么是失业保险?
      2. 293、什么是失业人员?
      3. 294、*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4. 295、*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5. 296、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办理哪些手续?
      6. 297、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有时间要求?
      7. 298、如何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8. 299、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9. 300、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10. 30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
      11. 302、什么是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12. 303、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13. 304、全民参保登记主要登记哪些内容?
      14. 305、开展全民参保登记的登记方法有哪些?
      15. 306、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核?
      16. 307、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发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怎么处理?
      17. 308、“稳岗补贴”的政策范围是什么?
      18. 309、“稳岗补贴”的审核拨付程序有哪些?
      19. 310、“稳岗补贴”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20. 311、“五缓四降四补贴”的政策范围是什么?
      21. 312、“五缓四降四补贴”的申报程序有哪些?
      22. 313、“五缓四降四补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社会保险

粘贴自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养老保险

1、为什么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答: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规定,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措施,有利于城乡居民共享统一的政策标准、共用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制度平等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从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性质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建立的以保障参保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一。

3、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4、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是什么?

答: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5、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近期目标是什么?

答: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

6、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远期目标是什么?

答: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居保的关系?

答:2009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农保试点,2011年国务院启动居保试点,2012年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盖。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国务院于2014年印发《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保险制度。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关系?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后,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主体框架。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如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社会优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这些制度和政策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行,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提高养老保险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9、哪些人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0、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要缴费吗?

答:需要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城乡居民必须参保缴费达到法定期限,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1、什么人不需要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待遇?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从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发展而来。2009年至2012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在本县级行政地区试点时,如果本人年龄已经或超过60周岁并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条件,则不必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12、不参保、不缴费、年老时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新农保和城居保已经结束了试点工作,符合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本上都领到了养老金,就是说不必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老人都领取了待遇。此后,如果城乡居民不参保、不缴费,到60岁时就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我省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这个档次会有所变动.

*14、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集体补助吗?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经济组织应当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也可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以上社会组织提供的补助或资助,应以该组织的经济状况为条件,自愿为参保人提供帮助,并不是政策的硬性规定。

*15、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补贴吗?

答:政府对参保人给予多项补贴,是国务院政策的硬性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一是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二是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三是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低限标准,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1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哪些?

答: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17、哪些资金可以记入个人账户?

答: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利息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18、城乡居民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权益是否受损?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无论在哪里缴费,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不会受损。

*1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如何计息?

答:个人账户储蓄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蓄额计息标准不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率利。国家对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有新的规定后,将按新的规定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

*2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构成?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政策可按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蓄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2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4、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时年龄已超45周岁,无法缴满15年怎么办?

答:参保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且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5、参保时年龄不足45周岁,是否只需缴够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时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就越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就越高。因此,城乡居民可通过增加缴费年限,得到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

*26、参保居民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答: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全部本息;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剩余可以依法继承。已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以依法继承。已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27、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怎么办?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8、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跨地区转移保险关系吗?

答: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2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如何衔接?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在现阶段,对于需要帮助的困难人群,为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积极组织、引导、支持他们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各项待遇制度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解决其老年后顾之忧,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3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什么构成?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原新农保基金及城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资金构成。个人缴费是指参保人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是指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补助获资助,政府补贴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

3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怎样管理的?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的要求严格管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3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怎样实现保值增值?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专户,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目前,社保基金的投资途径有两种:一是购买国债;二是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33、哪些部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

*34、除政府部门外,普通公民可以参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吗?

答:普通公民也可以参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普通公民可以通过了解公示情况,参与对基金的社会监督,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另外,在有条件的地区,作为村(居)民代表,可以通过对本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进行监督,继而实现对基金安全的社会监督。

35、对侵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怎样处理?

答:对侵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于虚报冒领的,责令退回虚报冒领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以诈骗罪论处;二是对于挤占挪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三是对于贪污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论处。

36、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何意义?

答: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劳动力特别是数以亿计的农村劳动力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流动频繁,这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出台的基本背景,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二是有利于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有利于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保障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37、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遵守的原则是什么?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充分考虑两大制度的不同特点和差异性,遵循了4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格局不变;二是农村人口从乡村转入城市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的趋势;三是照顾大多数参保人员的权益,鼓励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缴费甚至延长缴费的形式享受到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四是构建政策的基本框架,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留有空间。

38、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答:主要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和经办规程,实现两种制度间顺畅衔接;二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鼓励参保人员尽可能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多缴费长缴费,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三是妥善处理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四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规定由参保人员提出制度衔接的申请,主要手续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9、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适用于曾经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在城镇企业就业时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40、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满足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条件,怎么办?

答: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满足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条件,可以按照办法中有关重复领取待遇的规定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保险金应予以退还。

41、参保人员在何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考虑到农村劳动力频繁在城市与农村流动就业,实时转移将会增加参保人员负担,同时频繁办理转移手续,会造成社会管理成本的增加,因此参保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能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也就是参保人员一生只需要申请办理一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42、参保人员在何地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盛情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4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是否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答:可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衔接手续;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44、为什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要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15年作为转移方式的条件?

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均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需符合缴费年限满15年的条件;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参保人员追求较高待遇的心理取向;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兜底功能。因此,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作为双向转移方式的条件。

*45、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如果存在不止一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如果存在不止一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归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确定最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46、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个人账户权益如何保障?

答:参保人员不管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蓄额全部转移,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按照相应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47、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蓄额除以计发月数。

48、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按规定计发的固定数额,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蓄额除以计发月数。

49、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怎么确定?

答:考虑到两项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差异很大,采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会导致低缴费换取高额待遇的不合理情况;采取按缴费额度折算的办法,会出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而按照对等原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保险将会出现缴费一年折算为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这也是不恰当的。因此,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也不折算。

50、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否计算为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答:可以。为防止出现部分参保人员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不满15年而不能获得保障的情况,当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样也体现了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兜底功能。

5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能否参照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答:考虑到统筹基金是国家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安排,与个人账户功能和权益归属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现行政策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也没有支付统筹基金。同时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从趋势上看,应引导、激励参保人员尽可能享受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蓄额,不转移统筹基金。

52、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应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其重复参保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

*53、重复缴费只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财政补贴和利息怎么办?

答:对于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只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政府补贴和清退的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产生的利息继续留在个人账户中,继续按照相应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54、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扣除全部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已领取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

55、城乡居民应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城乡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也可直接到户籍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症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已办理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复印件。

56、城乡居民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填写此表时,选择“个人缴费”。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57、什么情况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参保城乡居民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等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参保变更手续。

参保城乡居民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58、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填表时,对于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发生变更的,表中“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栏应填写变更前的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变更后的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应填入“变更后”栏目。

*59、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什么时间缴费?应如何缴费?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城乡居民应根据自己选定的缴费档次,按照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和缴费方式按时足额缴费。目前,各地主要的缴费方式有通过金融机构预存代扣保费、参保人员到金融机构直接选档缴费、经办机构会同金融机构间接收取保费、村协办员代收保费等,具体方式由各地确定,供参保人员选择。但对于经办机构会同金融机构间接收费、村协办员代收的,应由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据。

*60、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若需变更缴费档次应在什么时间进行?

答: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缴费。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

*6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何办理缴费档次变更?办理变更后何时生效?

答:参保城乡居民需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收费;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缴费时生效。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参保人到合作金融机构直接进行选档缴费。

62、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是否可以缴纳本年养老保险费?

答: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养老保险费。

63、采取预存代扣方式缴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金额不足怎么办?

答: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费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村(居)协办员应根据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供的未缴费人员名单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6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到哪里办理?

答: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将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

65、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3)《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参保人、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66、为什么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账户是城乡居民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组成,是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计算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67、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查询和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答: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68、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还可以通过什么其他途径掌握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

答:社保机构每年至少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参保人员本人。参保人员还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

69、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社保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会及时受理,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7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从何时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71、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72、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县社保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机构会及时受理,重新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待遇领取人员需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73、为什么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对?

答:开展资格核对可以防止冒领及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发生,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74、未通过资格核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有什么影响?

答:社保机构对未通过资格核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将进行暂停发放的处理,待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75、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7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应由谁为其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应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规定时限内到死亡参保人员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7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医院开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7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7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8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发生什么情况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答: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到本县以外的参保人员,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8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参保人员应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手续时需携带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复印件等材料。

8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应由参保人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参保人、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83、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哪些公共服务渠道可供城乡居民进行个人权益的查询,各类服务渠道主要提供哪些服务?

答:目前可提供个人权益的渠道主要包括“12333”电话咨询、自助服务一体机、网上服务、移动应用(手机App)和基层服务平台等。自助服务一体机、网上服务和一定应用(手机App)可提供涵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变更、基本信息采集、单据打印、社保卡挂失、投诉举报等服务。基层服务平台属就业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窗口的延伸,可提供大部分市区经办窗口的服务,尤其是为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就近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生存认证等服务,提供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采集等服务。

84、什么是“12333”?

答:“12333”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工信部申请的全国统一的公益服务号码,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专用号码,利用该号码可以开展人工和自动语音、手机短信和网站服务。

85、“12333”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哪些服务?

答:“12333”电话咨询主要提供政策咨询、问题解答、办事指南、个人信息查询、个人信息变更等咨询服务,部分地区也提供社保卡预挂失,以及投诉举报、就业服务等简单的业务办理。

*86、 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答:社会保障卡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是特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并可进一步扩展承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社会保障卡同时加载了金融功能,能实现金融支付。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卡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蓝色底纹图案。卡背面印有姓名和社会保障号码,对中国国籍的国内居民社会保障号码即为公民身份号码,对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华侨等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编制规则统一分配的社会保障号码。

87、什么是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

答:2011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站略性合作,推动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服务功能,能够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与金融支付业务的协同办理,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方面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政府公共服务和金融服务,加载金融功能的形式,正在由隐蔽磁条加芯片方式向单一芯片过渡,最终所有地区新发卡均采用单一芯片卡。

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各项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报销费用领取、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领取、重点行业农民工工资领取等。

(1)金融支付功能。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转账、消费、代收代付等业务。目前,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其使用范围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扩展功能。社会保障卡可扩展应用到财政、民政、卫生计生、公积金等其他政府公共服务领域中,如惠农财政资金直补、居民健康服务、领取公积金及其他社会保障服务等。

各地社会保障卡功能逐步开通,详情可咨询全国统一服务电话:12333。

*89、社会保障卡如何申领?

答:凡在中国境内就业或参保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华侨,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可集中批量申领,也可由个人直接申领或通过用人单位、学校等机构代为申领。

申领社会保障卡可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网点或网上服务渠道办理。申领社会保障卡时须持有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基本身份证件,经用人单位、学校等代为申领的,由代领单位统一出具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由其监护人或代理人代办,监护人或代理人需持有本人基本身份证原件、被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基本身份证件。

各地社会保障卡具有申领流程及所需材料,可咨询全国统一服务电话:12333

90、是否需要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才能办理社会保障卡?

答:一般情况下,个人首次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时,即可申请社会保障卡。即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完社会保障卡后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也可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再联动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

91、社会保障卡如何开始正常使用?

答:社会保障卡需进行社会保障卡开卡和金融功能激活操作后才能开始正常使用。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开卡,才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中使用。部分地区由工作人员在后台批量开卡,并在首次用卡的业务环节实现卡的启用。具体方式请咨询全国统一服务电话:12333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合作商业银行网点(包括合署办公网点、延伸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功能激活业务,才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

92、社会保障卡的密码如何修改?

答:社会保障卡的密码分为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和金融应用密码。

社会保障应用密码修改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网点、自助服务设施或经过授权的其他服务网点办理。密码遗忘或连续多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的,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解锁和密码重置。

金融应用密码修改通过合作商业银行网点、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密码遗忘或多次连续输入错误密码造成锁卡的,需到合作商业银行网点进行解锁和密码重置。

93、社会保障卡如何进行挂失、解挂?

答:社会保障卡丢失或被盗后,持卡人应立即申请挂失。挂失分为口头(临时)挂失和正式(书面)挂失。

口头(临时)挂失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网点、“12333”电话、网上服务渠道办理,也可通过合作商业银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渠道办理。

书面(正式)挂失须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网点、合作商业银行网点分别办理。

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口头(临时)挂失或书面(正式)挂失后,未办理补卡前,又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需办理解除挂失,恢复该卡的正常使用。持卡人须分别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合作商业银行的网点办理解挂。已办理挂失且办理补卡申请的,不允许办理解挂业务。

94、什么情况需要补换社会保障卡?

答: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后,需申请补发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到期、损坏,持卡人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持卡人的服务银行发生变化时,需申请换发社会保障卡。

95、如何保管社会保障卡?

答:社会保障卡不要与坚硬物品放在一起或接近强磁场。牢记并妥善保管卡密码,不要将密码写卡片上或与卡片放在一起。在办理业务输入密码前,要注意周边环境,防止他人偷视,更不要将密码告诉他人。不要将卡转借、租借他人使用,以免被盗用,造成个人权益损失。

96、如何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可由银行实行预存代扣或自主缴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对于预存代扣方式,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实缴费金额后,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即可。社保经办机构将通过银行,按照个人缴费档次实现扣款。对于自主缴费方式,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银行窗口,选择缴费档次,经系统后台审核后,个人直接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转账,完成缴费。

97、如何通过社会保障卡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月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银行网点(含其授权的转账电话服务网点)领取。

98、城乡居民身份改变后,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社会保障卡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社会保障卡为持卡人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全业务领域,无须因为持卡人身份变化或业务变更而更换。

99、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缴费申报的事项包括哪些?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3)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4)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100、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职工个人缴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号)规定,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自2005年1月1日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年计息。

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定为两年。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费全部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10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和《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1〕85号)规定:

(一)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三)201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正式公布施行。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退役后计划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将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102、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首先保留转入地缴费记录,清退在其他参保地与转入地同期重复的缴费部分。在非转入地同时存续两个以上账户的同期重复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与参保人员协商清退同期重复缴费部分。

103、欠缴养老保险费单位职工如何享受待遇?

答:为了维护欠费单位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落实惠企政策稳定企业生产的通知》(甘工信发﹝2016﹞236号)和省社保局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代扣代缴和按期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欠费单位还应积极承担清欠单位历史欠费的责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职工个人账户缴费不欠费和记实的情况下,单位应按同期人均历史欠费标准为其单独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可正常享受待遇,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04、城镇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一是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正常退休条件: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对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2002年8月6日之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又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次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女工人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具体按甘政办发【2006】87号执行);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确定(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按其解除劳动关系前从事的岗位性质确定)。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上的女职工,在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05、城镇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如何确认?

答:甘政办发〔2006〕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日期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转换。

对档案中出生时间有涂改等情况的,按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9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06、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具体计发办法按甘政办发[2006]87号文件执行。凡建立个人账户后(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计算办法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107、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答:正常情况下职工参工时间是以职工的招工表、转正定级表、录取通知和分配通知等资料中的记载来确定。如有临时工、下乡、入伍、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等经历的工龄被认可时,将以临时工、下乡、入伍、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的批准时间作为参加工作时间。

108、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时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本省境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手续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不受缴费年限满10年的限制。

跨省流动就业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时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109、临时工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和甘肃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关于临时工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甘社险[1988]48号)规,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其本人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档案材料记载明确的按该政策予以核定;对档案材料记载不明确,但实际从事了临时工工作的,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92号)明确,须提供本人从事临时工期间的工资表等原始有效材料进行确认。

110、下乡知青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甘肃省劳动局、甘肃省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甘劳薪[1985]90号)和甘肃省劳动局、人事局《对执行甘劳薪[1985]90号文件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甘劳薪[1986]115号)规定,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92号)明确,在执行甘劳薪〔1986〕115号第三条时,随同父母到农村安家落户并参加劳动的人员,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计算为工龄的前提条件是本人随同父母到农村时是城镇初高中在校学生。

111、退伍军人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关于退伍军人军龄计算规定》(劳人险[82]16号)明确,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参军时系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复员后,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112、民办教师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劳人险函[1982]11号)明确,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在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当手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13、乡村医生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明确,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原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14、城镇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按什么程序办理?

答:办理程序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一)单位对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档案进行初审和整理。

(二)对拟退休职工基本情况在单位公众场合进行至少十天的公示。

(三)单位对经过初审和公示没有问题的拟退休职工报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指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认定。

(四)单位认真填写职工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相关表格并呈报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定。

(五)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拟退休职工档案,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者,办理退休手续。

(六)认定结束后,将档案中关键资料和认定相关表格进行扫描,建立电子档案,相应资料留存备份。

115、退休人员更改基本信息变更基本养老金的如何处理?

答: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92号)明确,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授权经办单位或退休人员要求更改基本信息的,由用人单位或授权经办单位向退休审核或退休资格认定机关提供相关原始材料,经退休审核或退休资格认定机关复核确认属实,基本养老金变更的,从复核确认次月起执行。退休人员到公安机关变更出生日期,因出生日期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退休时认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116、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业务具体在哪个部门办理?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其中,省社保局负责省属在兰、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兰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市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相应层级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兰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兰外单位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11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118、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表》,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 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五)编制部门审批的单位编制文件;

(六)《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

(八)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社保登记编号,建立社保登记档案资料,登记单位基本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办结业务后,通知用人单位领取反馈单位的《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表》。

119、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答: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单位参保登记信息的变更。

12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社保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参保登记手续,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花名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花名册》,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职人员工资档案等;

(三)组织人事部门的退休审批手续;

(四)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证件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121、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等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基础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三)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122、参保单位如何申报缴费工资?

答: 参保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出具《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反馈参保单位。

123、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应如何办理业务?

答: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职、死亡等原因减少人员,从起薪或停薪之月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参保单位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

(二)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调整缴费工资基数并记录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

12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或重复缴费,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125、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如何办理退休待遇核定业务?

答: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核定,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按现行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三)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及时记录退休人员信息,出具《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指数认定表》、《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花名册》,交参保单位。

126、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死亡后,应如何办理业务?

答:对参保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三)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参保人员终止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27、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符合退休条件,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不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其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

12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12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哪些?

答:参保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13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3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13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规定的?

答:2014年10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10年期过渡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组成。

133、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134、*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职工在省内同一统筹制度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或在养老保险统筹制度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13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136、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规定的?

答: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可办理正常退休。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满15年以上(含视同工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以上(含视同工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办理退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

137、退休人员的年龄是如何确认的?

答: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换算。

13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怎么办?

答: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若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后领取养老保险金。

139、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的采暖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采暖费在每年11月份随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社会化发放。

140、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享受哪些待遇?

答:享受国家规定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省上规定调整变化。

141、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业务具体在哪个部门办理?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其中,省社保局负责省属在兰、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兰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市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相应层级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兰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兰外单位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14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143、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表》,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 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五)编制部门审批的单位编制文件;

(六)《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

(八)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社保登记编号,建立社保登记档案资料,登记单位基本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办结业务后,通知用人单位领取反馈单位的《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表》。

14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答: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单位参保登记信息的变更。

14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社保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参保登记手续,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花名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花名册》,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职人员工资档案等;

(三)组织人事部门的退休审批手续;

(四)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证件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146、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等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基础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三)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147、参保单位如何申报缴费工资?

答: 参保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出具《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反馈参保单位。

148、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应如何办理业务?

答: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职、死亡等原因减少人员,从起薪或停薪之月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参保单位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

(二)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调整缴费工资基数并记录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

149、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或重复缴费,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150、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如何办理退休待遇核定业务?

答: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核定,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按现行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三)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及时记录退休人员信息,出具《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指数认定表》、《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花名册》,交参保单位。

151、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死亡后,应如何办理业务?

答:对参保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三)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参保人员终止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

152、为什么要制定《工伤保险条例》?

答: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换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153、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54、哪些人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55、工伤保险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156、工伤保险基金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157、工伤保险费费率如何确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158、工伤保险费应由谁来缴纳?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59、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支出项目?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160、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范围?

答:凡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连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包括视同工伤);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

(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161、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3)申请认定工伤。工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家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等;(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5)检举报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162、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1)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2)举报和监督的权利;(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63、*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64、*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65、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66、*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6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68、*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6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少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70、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71、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72、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73、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结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74、*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工伤医疗待遇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经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75、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等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7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人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77、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7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17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有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代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18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181、如果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配置辅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182、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共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心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83、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18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185、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86、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87、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关系不中止。

188、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工伤待遇支付有哪些规定?

答: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未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委托市劳动能力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189、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那些规定?

答:按鉴定结论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从鉴定的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一级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的,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于每年年中进行调整。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待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无法认定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190、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缴期间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欠缴前已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19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资格认定条件及计发标准?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的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子女不满18周岁,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年龄限制)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资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核定。

192、工亡遗属如何进行领取待遇资格复查认定?

答:每年4-6月进行一次生存复查认定,通常有两种方式:

1、一般人员采取面对面认定方式,即工亡遗属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证》,学生还需学生证或学校证明;行动不便的工亡遗属其家属可提供按要求拍的2寸彩照和社区证明及以上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定。

2、异地工亡遗属采取发函认定方式。

3、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的人员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人员、短期用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一次性发放标准及办理程序?

答: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要求的,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领取一次性发放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的,以鉴定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其中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4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2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因工死亡的,按照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19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职工退休金如何调整?

答:《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原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按原待遇核定额度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194、工伤职工长期待遇标准如何调整?

答: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195、职工和用人单位遇到下列问题时如何解决?

答:(一)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医疗保险

196、*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对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制定,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建设。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19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按法定或约定方式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费率或额度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缴纳的费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

198、*什么是医保统筹基金?

答:医保统筹基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基金一般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国务院《决定》规定为70%左右)划入,由参保人共同拥有,调剂使用,体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共济性。

199、*什么是医保个人帐户?

答:医保个人帐户是医疗保险机构为每位参保人设立的一种特殊帐户。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将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参保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30%左右)划入这一帐户,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的医疗费用,不能挪作他用。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200、*个人账户有哪几部分资金组成?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三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三是职工的工龄补贴。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

201、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怎样确定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1)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2)新建单位从成立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上年度12月份统筹范围内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新增职工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上年度12月份统筹范围内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凡与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外借、外聘人员,均由原单位负责办理缴费手续;(4)职工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预交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主要包括:(1)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2)统筹基金利息收入;(3)其他收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等解决,也可通过商业保险等办法解决。

203、单位如何缴费?

答:《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 6%左右是一个全国的控制标准,具体到各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率要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204、*个人如何缴费?

答:《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12月份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205、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如何划入个人账户?

答: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划入额=本人上年度12月份工资×本人所处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额=本人上年度12月份退休金×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划入1.0%;4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划入1.5%;退休人员划入4.0%。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在统筹范围内单位之间调动,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资金;职工调到统筹范围外单位时,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

206、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列支?

答: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和主要由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从各级财政预算内的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从劳动保障费中列支;社会团体从社团收入中列支;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民办企业单位的收入中列支。

207、*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答:社会保障卡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就医、购药而办理的用于验明身份,记录、储存个人帐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电子信息卡片。参保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可在本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208、*什么是起付标准?

答:起付标准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对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或个人负担一部分的额度。

209、什么是最高支付限额?

答: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如国务院《决定》规定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统筹基金“封顶线”。封顶线设置的目的在于防止统筹基金的超支。

210、什么是定点医疗机构?

答: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211、什么是定点零售药店?

答: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购药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

212、*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

答: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大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是指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选择治疗必需、价格便宜、治疗效果好的药品,而将一些非基本医疗必需、价格较高、治疗效果一般的药品排除在外。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目录来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选择检查、治疗效果好的常规方法,而对高精尖价格贵的设备的使用进行适当控制和约束。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来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在提供住院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选择必需适量的医疗服务设施和环境作为医疗保险的给付范围。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来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及技术进步而调整。

213、*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为什么要首先自付一定的比例?

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现行省直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为10%。

214、**为什么要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答: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目的就是限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明确统筹基金的支付责任。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明确以后,个人帐户支付的范围也就相应明确,不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属于“三大目录”之内的可以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个人自付。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就是准予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假如这个门槛定为1000元,那么,一个人发生1000元以内的费用,不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只有发生1000元以上的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对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即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最高限额,也就是“封顶额”,也称“封顶线”,实质不是一个统筹基金最高支付的范围,而是一个绝对额。

215、*参保人如何看门诊?

答: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时,一般的就诊程序是:

挂号:参保人就医时必须使用社会保障卡刷卡或现金支付挂号费用。

建立病历: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情况,在挂号室建立门诊病历,以方便医生记录病案及医嘱。

诊疗:参保人持挂号单、门诊病历到相应科室由经治医师诊断病情,填写病历,并开具处方和检查治疗单。

缴费:医师诊断病情后,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和诊疗单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划价收费窗口,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现金缴费。

取药:缴费后凭处方和收据到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药房取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用社会保障卡或现金支付药费并取药。

216、*参保人如何住院?

答:参保人住院的程序:

住院登记:参保人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参保人持单位介绍信、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住院;急诊病人可先收治住院,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住院押金: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根据病种的不同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负部分。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医院责任:参保人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须向患者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使用乙类药品及个人自负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提前告知患者。超标准的床位费,发生“三大目录”外的费用,应征得参保人的同意。

出院结算:参保人出院时,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打印收据及结算清单。 出院带药:参保人病愈出院一般不准带药。确需带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七天量。

217、*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包括哪几部分?

答: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费用包括:(1)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外的费用;(2)乙类药品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应先自付10%的费用。其中,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材料按国产普及型价格计算,超出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无国产普及型价格可参照的,个人应自负20%的费用;(3)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费用;(4)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5)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规定负担的费用。其中:(5)=〔住院费用总额—(1)—(2)—(3)—(4)〕×个人自负比例。

218、*参保人如何就医购药?

答:首先,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由消费者自我使用,比处方药更安全的药品。如:阿司匹林、感冒通等。

非处方药的主要特点是:使用安全性高;消费者掌握该药品的功能与主治;避免了消费者到医疗机构就诊的烦琐。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正在制定相应的药品管理制度,要求各零售药店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严格区分、管理,一般是两种药品分开摆放,并贴有相应的标签以示区别,方便消费者购买使用;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时,应仔细阅读药品的相关注意事项,看清标识,有疑惑或不清楚的,应及时向药店的职业药师或医疗机构的医师咨询;如果在使用时出现了某些问题,应及时与医疗机构的医师联系或直接去就诊,尽早治疗。

参保人就医有如下规定:

(1)每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携带可以证明患者身份的有关证件,如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不得冒用他人证件就医。

(2)参保人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了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3)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采取不同的个人自付比例,越是在级别高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自付的比例越高。鼓励参保人首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219、参保后就医需要带什么证件?

答:职工参保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普通参保人应携带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离休人员应携带离休证、保健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携带革命军人伤残证。

220、*转诊有哪些程序?

答: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因此转诊一般可分为市内转诊和市外转诊。其基本程序是:已经收治住院的病人,本院因设备或技术所限诊治有困难,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参保人转入上一级医院应补齐转入医院起付标准的差额,作为一次住院结算。市外转诊应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进行专家会诊,并提出建议。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填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按规定程序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私自转诊转院的,其费用由患者自负。

22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保证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其主要作用是为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费用的范围,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的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稳。它由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两部分组成。

222、甲类目录与乙类目录有何区别?

答:区别一:“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价格略高的药品。

区别二:“甲类目录”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区别三:使用“甲类目录”药品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目录”的药品费用,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2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答: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22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是什么?

答: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主要是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治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治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如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血液透析等。

225、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设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诊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226、参保人员怎样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设施费用?

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根据各省(市、区)物价部门的规定,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主要包括三类费用:一是属病房基本配置的日常生活用品如床、床垫、床头柜、椅、蚊帐、被套、床单、热水瓶、洗脸盆(桶)等的费用;二是院内运输用品如担架、推车等的费用;三是水、电等费用。对这些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单独收费。

227、**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有何基本规定?

答: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是分开管理和使用的,各自规定了报销的范围,一般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或大额医疗费用。因此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主要分为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两个部分。

门诊费用:参保职工凭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挂号,领取专用病历(或自带病历本);在医院的门诊发生医疗费用后,门诊诊疗的检查费、药费等相关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或个人帐户支付。

参保人住院费用,按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28、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如何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能不能核报?

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的,需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如果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本人或其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患者在出院结账时可拒付相关费用。现在国家的医疗保险政策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只支付三个目录内项目费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不能核报。

229、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如何转院?

答:《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规定:转院实行首诊责任制,即参保人员转院,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转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同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经定点医疗机构批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异地转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出院后与转出医院按规定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医院结算。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转院,一般应为下级定点医院转往上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并由转出医院批准,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出医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个次均定额标准的50%与转出医院结算;未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不计结算人次。转入医院医疗费用,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个次均定额标准与转入医院结算。转院的参保人员按本年度内再次住院的规定向转入医院支付起付标准以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30、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定额结算标准以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住院者平均住院日、日平均住院费用为基数,扣除应由参保人员自付部分及不合理医疗费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每一人次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以后均以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为基数,调整确定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

231、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有什么关系?

答:定额标准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一种办法。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是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在参保人员住院时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用药等均以治愈疾病为原则,与定额标准并没有直接关系。

232、哪几种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答: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1)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2)职工因工(公)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3)因公(私)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5)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6)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233、参保人员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如何累计计算?

答:参保人员年度内(按自然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每次住院结算后,均在本人《医疗保险证》上记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发生情况。参保人员下次住院,结算费用就以本年度内《医疗保险证》上记载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基数,累计计算。

234、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

答: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由政府确定,需长期门诊治疗,其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的大病、慢性疾病。我省各地将诊断明确、发病率高、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缓解和控制病情,且个人负担重的下列疾病统一纳入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阶段;4.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5.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6.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7.糖尿病伴并发症;8.原发性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9.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型、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支气管哮喘; 12.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1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4.血友病;15.苯丙酮尿症(18岁以下);16.强直性脊柱炎; 17.精神分裂症;18.癫痫。

各地根据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参保人员的实际医疗需求,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充分考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同筹资水平,以下特殊疾病病种分别选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冠心病二级预防治疗;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5.重症肌无力; 6.股骨头坏死;7.椎间盘突出;8.血小板减少性紫癜;9.重症帕金森氏病;10.老年痴呆症;11.抑郁症;12.躁狂症;13.脑瘫;14.甲状腺功能亢进;15.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16.克山病;17.大骨节病;18.布鲁氏菌病;19.黑热病;20.克汀病;21.包虫病;22.氟骨症;23.砷中毒;24.疟疾。

235、**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有哪些,如何申请?

答:原甘肃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175号)文件规定,为了保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门诊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继续化疗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伴并发症,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支气管哮喘,重症帕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癫痫,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等19种。凡符合规定病种和条件的参保人员,须按照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临床指征及诊疗范围>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临床指征及诊疗范围>的通知下》(甘社保发〔2008〕40号)文件规定,向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应的材料申请。

236、特殊疾病门诊补助额度是多少?

答:原甘肃省劳动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45号)规定,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可补助金额为3.6万元。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伴并发症,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强直性脊柱炎),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等8个疾病门诊医疗费年度可补助金额为5000元。支气管哮喘,重症帕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癫痫,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7个疾病门诊医疗费年度可补助金额为3500元。肾衰竭透析治疗最高限价350元/次,透析次数根据医生制定的治疗方案核报。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确因病情需要使用干扰素治疗的,根据专家意见,经审批后予以核报,此费用不计入年度可补助金额。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9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医疗年度期满后,持《医保证》和专用病历、本式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收据以及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的明细清单,到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垫付费用超过5000元的,可以按季度中途结算。

237、为什么要确定门诊门诊特殊疾病规定病种?有哪些特殊报销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如果简单地按个人帐户支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少数门诊大病、慢性病患者就会出现个人帐户不足支付,加重了个人负担,而且容易造成“门诊挤住院”、“小病大养”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将需门诊治疗的部分大病、慢性病规定为门诊特殊疾病规定病种,对其医疗费报销进行了特别的政策规定。门诊规定病种的确定原则是:保障基本医疗、方便就医、节约医疗费用。

对门诊规定病种有以下特殊报销政策:

(1)经核准治疗门诊规定病种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治疗其他疾病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

(2)定点医疗机构应对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病历、处方单独管理,并据实提供检查治疗的费用明细。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医疗费,本人可凭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等与定点医疗机构只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对门诊规定病种患者进行定期复查,经专家鉴定已基本治愈的,停止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的待遇。

238、参保人因急诊来不及到指定医院就诊,其急诊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参保人因急诊或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应在住院之日起三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病情允许后,应转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经查实不属急诊、紧急抢救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39、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转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如何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答: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转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30日内到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办理核算报销。办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本人《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2)住院病历,包括住院记录、病程记录、医嘱等原件或复印件;(3)医药费清单原件;(4)住院费用发票原件;(5)定点医疗机构转出审批表。

转出定点医疗机构自接到申报之日按照本院相关规定,对异地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初审。经审核对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即予以核算报销;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将材料退还,并向本人说明情况。

240、什么是异地安置人员,如何办理?

答:异地安置人指已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可以在安置地就医的人员。省直参保单位异地安置人员包括退休异地居住人员和异地工作人员。退休异地居住人员指已办理了退休手续、户口迁移证(或在当地居住的暂住证),在兰州市(区)以外居住的省直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异地工作人员指因工作需要,在兰州市(区)以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

凡属退休异地居住人员和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应在驻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2个作为本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报表后,报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备案存档,同时发放《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证》上记录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241、异地安置人员如何就医?

答:异地安置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后5日内,须由其所在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或委托人持单位介绍信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登记备案手续,对不按要求备案的,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工作。因条件所限确需转入专科医院治疗的,应由所在单位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申请,经同意后可转院。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30日内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手续。

242、退休后异地安置的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怎样报销?

答: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其单位应当将人员名单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应于到达后一个月内,将确定的所在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名单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非备案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凭门诊处方、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和费用清单;住院医疗费用,凭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每日费用清单、有效费用单据、出院诊断书等,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243、我省在兰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范围是什么?

答:2017年采取过渡办法,即我省除兰州市以外其他各市州、甘肃矿区(以下简称兰外各市州)办理了在兰州地区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的参保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在兰州地区的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过渡期为一年。

244、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异地安置人员在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协调和经办管理。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与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大病保险等资金支付部分的结算工作,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245、参保退休人员如何进行异地安置备案登记?

答:参保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应按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规定自愿提出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申请,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要求,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备案登记及变更情况统一由市州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我省金保工程专网及时传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

异地安置人员因故需变更异地安置地或取消异地安置的,应当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说明原因并办理变更或取消异地安置手续。

246、异地安置人员在兰就医时持什么证件办理住院手续?

答:异地安置人员需在兰州进行住院治疗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异地安置就医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与省直医保信息系统中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就医人员身份一致后办理入院手续,同时将入院信息即时传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

247、对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住院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答: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后,应遵守医疗保险就医相关规定和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对冒名顶替、挂床、分解住院以及超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费用,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均不予结算支付。

省直医保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参保就医人员与本地参保就医人员同等对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248、什么是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为什么要及时缴纳预付金?

答:预付金是兰外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预付给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用于支付本市州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支付部分的资金,原则上按可支付上年2个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额度核定,按年清算。预付金存放在省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省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相关市州拨付的预付金或预付金紧急调增资金、清算资金的,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可暂停相关市州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直接结算。

249、异地安置人员出院时如何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

答:异地安置人员出院时,只需结清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对省直医保各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审核后,按月将异地安置人员就医信息及费用明细等数据,通过金保工程专网传送给兰外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兰外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州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大病保险等政策进行再结算,并负责将相应结算费用划入异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医保个人账户存折。

250、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项目和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异地安置人员在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照现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甘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与标准》“三个目录”及省直医保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高值耗材、血液制品、蛋白制品等有关规定结算。

异地安置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自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均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需使用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时,应当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251、对异地安置人员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安置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告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2、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对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冲减参保地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背服务协议规定并处以违约金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253、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咨询设在哪个部门?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问题投诉由哪个部门受理?

答:为便于我省异地安置人员了解掌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和流程,省社保局专门设立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业务咨询电话,号码是0931-7873895,参保异地安置人员可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拨打咨询。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受理异地安置就医人员的投诉,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

254、*在探亲或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能否报销?如何报销?

答:职工在探亲或因公出差期间临时在外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只能报销其中一所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院的医疗费用单据,必须有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证明。患者须在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于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地住院登记手续。病情允许后,应及时回当地治疗。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时须提供医嘱单及病历首页复印件、有效费用单据和费用清单,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不能提供上述有关资料者,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55、自杀急救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自杀急救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范围,因此,不能够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报销。

256、患有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有什么政策来帮助解决?

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只是基本医疗保险。即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只能是有限的,也就是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但是大多数的职工很关心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国发[1998]44号文件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大额医疗费救助等途径解决”,对于超过支付限额费用的支付,主要由以下几种途径解决:一是大额医疗费救助;二是公务员医疗补助;三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四是社会医疗救助;五是商业医疗保险。

257、哪些人员属于医疗照顾人员,如何确定?

答:医疗照顾人员包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国家人社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确定医疗照顾人员须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相关的聘任、任命文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后,由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本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上标注,并加盖“医疗照顾人员”条章。

258、什么是公务员医疗补助,如何缴费?

答: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暂定为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4.5%。省直单位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单位性质和收支情况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或补助,并按用款计划划拨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1)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单位和经省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全额供给经费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2)经省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部分供给经费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省财政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有关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将自负部分上缴财政专户,由省财政厅连同财政补助部分一并按用款计划划拨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59、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如何补助,最高补助多少?

答: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对起付标准、自负比例、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退休医疗照顾人员补助80%,在职医疗照顾人员补助70%,一般人员补助50%;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一般人员补助90%;对床位费医疗照顾人员最高补助到50元/床日,一般人员不补助。补助医疗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260、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答: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需求可以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予以补充。显然,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也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方式: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2、大额医疗费救助;3、公务员医疗补助;4、商业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较低水平的基本医疗需求,因此,需要同步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有利于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满足全体职工的医疗保障需求,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261、为什么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缴费政策和支付标准,在主要体现普遍公平保障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已很难满足不同支付能力和医疗保障需求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需要。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劳动者的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减轻国家或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刺激劳动者的积极性;同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还可以调节社会公平,引导健康储蓄和消费。

262、单位新参保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单位新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2)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的职业证件;(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结构统一代码书;(4)省委组织部门下达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文件和法人身份证;(5)编制部门下发的有关单位性质及人员编制文件;(6)上年度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册,退休人员退休金册;(7)每个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不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和近期个人一寸一张免冠照片;(8)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和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国家人社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的身份确认文件;(9)省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有关资料和证书。

263、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复转、录用、调入)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证明和材料:(1)复转军人民政部函;(2)同分人员派遣证;(3)录用文件;(4)调入人员调动函;(5)省人社厅工作变动审批表;(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不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和近期个人一寸一张免冠照片;(7)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和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国家人社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的身份确认文件;(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证件等。

264、在职人员退休如何办理变更?

答: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时,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由参保单位医保专管员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办理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参保人员退休文件;(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证件等。

265、参保人员辞职、调动、死亡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答:参保人员辞职、调动、死亡的,参保单位须在参保人员辞职、调动、死亡后一个月内,持单位证明,辞职、调动、死亡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折》,到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手续,并填报《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情况登记表》。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参保单位凭签盖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的证明和辞职、调动、死亡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折到省农业银行广场支行营业部,直接兑现,银行收回存折。参保单位负责将兑现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交辞职、调动、死亡参保人员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参保单位办理上述手续,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266、参保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参保单位的义务是:(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缴保险费用,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2)按规定代职工扣缴个人应缴医疗保险费。其权利是:代表本单位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267、参保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参保职工是医疗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其义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其权利是:当尽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后,就具备了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268、参保人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答:参保人以下行为是违规的:

(1)本人的医疗保险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持他人的医疗保险证件冒名就医的;

(3)私自伪造、涂改处方或费用单据而多报冒领的;

(4)用自己的医疗保险证件为他人开药的。

269、参保职工如果认为医疗费用过高,如何查阅?如何申诉?

答:在就诊过程中,如果参保职工认为医疗费用过高,可以向医务人员提出,并让医务人员就各种费用进行解释;如果是住院治疗,医院应为每位患者提供详细的各种住院费用清单,患者可就某些费用向医务人员咨询;如果从医务人员那里得不到满意的解释,参保职工可以向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由经办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270、参保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金怎样处理?

答:参保人将本人医疗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医、购药,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医疗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71、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怎么办?

答: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能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则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漏缴、少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72、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怎样处理?

答: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伪造或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7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怎么办?

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缴医疗保险费及审核给付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或者工作失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或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谋求私利的,或者无故拖延支付或少支付、拒付医疗费用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74、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以城镇非从业人员为参保对象,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的社会保险制度。

275、*哪些人可以参加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等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7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和家庭(个人)共同筹资,我省2016年缴费标准为: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再提高4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4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级财政补助90元,市州及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不低于30元。

以上标准为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低际标准。在此基础上,具体缴费标准、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277、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缴费有何规定?

答:(1)城镇居民参保以家庭或学校为单位,由社区(街道)或学校组织,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核发有关证件。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年度收缴。在校学生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每学年入学第一个月前统一缴纳。

278、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有何激励措施?

答:建立缴费年限与医保待遇挂钩机制,我省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上调5个百分点。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缴费的,按重新参保人员处理,并在缴费3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279、*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有何规定?

答:当年首次参保的,医疗待遇从参保缴费的次年起享受;已参保人员,上年度1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用,从次年起开始享受;

280、*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

答:“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通常也称为基金支付的“门槛”费。即是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点金额。达不到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则全部由参保人自付。

281、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1)起付标准:按照《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统筹的地区,原则上: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700元。

(2)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医院50%左右、二级医院45%左右、三级医院40%左右。

(3)最高支付限额和最高封顶线: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指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我省各地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6万元不等。

282、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出院时,到医院医保窗口办理医疗费用结算,医院打印住院费用统筹结算单,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自费及乙类药品、部分统筹诊疗项目等首先自负部分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支付

283、哪些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答:在参保人员医疗费结算中,除国家规定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4)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6)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8)其他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284、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最高封顶线如何报销?

答: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降低至3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个人负担仍过重的困难人员,通过实行医疗救助、社会捐助,或参加商业保险解决。

285、参保居民住院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何规定?

答: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的医疗项目产生的费用方能按规定报销。

286、城镇居民可以随意选择医疗机构就医吗?

答:鼓励参保居民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所在街道(社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急诊急救除外),需要转诊时,可由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转院,病情相对稳定后,也可转到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287、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怎样规定的?

答: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所有参保(合)人员。

288、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是多少?

答: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以人均30元(2017年起调整为55元)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这30元将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地区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照筹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289、不属于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是什么?

答:有八种情形不列入大病保险范围:一是在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二是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三是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四是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五是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六是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七是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八是其他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290、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答:全省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降低至3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至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万至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万至5万元(含5万)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上不封顶。经现行的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全额予以报销。由于城乡居民在生产生活中,往往因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较高,因此,此次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了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可报销2万元。

291、*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是否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292、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293、什么是失业人员?

答: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劳动者,在在职期间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294、*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这是最主要的条件。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指失业人员本人并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95、*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丧葬补助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其亲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

抚恤金是指,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费用。

296、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97、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有时间要求?

答:有。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98、如何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99、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00、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0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302、什么是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答: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303、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9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覆盖所有法定群体,实现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304、全民参保登记主要登记哪些内容?

答:全民参保登记主要登记的内容有: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就业状态、个人身份、现参保现状及未参保原因等。

305、开展全民参保登记的登记方法有哪些?

答:一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或岗位,实现工作时间随时受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二是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门户网站,实现网上全天侯个人社会保险申报登记;三是建立工作制度,定期在城镇人口居住集中的社区和乡镇“集市”节点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和受理申报登记。

306、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核?

答: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307、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发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怎么处理?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8、“稳岗补贴”的政策范围是什么?

答:企业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岗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减人员不含自动离职人员)。

309、“稳岗补贴”的审核拨付程序有哪些?

答:符合条件企业填写《甘肃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向所属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州人社部门重点审核企业裁员情况,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其中,用工规模在500人(含500人以上的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由省人社厅进行复核。审核、复核通过后,市州人社部门在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3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由市州人社部门将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报送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按照市州人社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补贴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户。

310、“稳岗补贴”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含2%)的,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裁员率在2%至3%(含3%)的,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裁员率在3%至4%(含4%)的,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裁员率高于4%的,不给予稳岗补贴。

311、“五缓四降四补贴”的政策范围是什么?

答:经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审核确认的困难企业;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裁减人员不含自动离职人员)。

312、“五缓四降四补贴”的申报程序有哪些?

答: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填写《甘肃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写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企业就缓缴社会保险费召开职代会情况、缓缴社会保险费险种等);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下发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批复。

313、“五缓四降四补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五缓”,即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费;“四降”,即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四补贴”, 即运用失业保险金给予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费补贴、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医疗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各地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具体确定是否缓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相关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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